关于学校监考安排的补充规定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6-12-27浏览次数:0

关于学校监考安排的补充规定  

   

为加强对我校监考工作的管理,使监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,特对考试管理规定中监考安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。  

一、监考人员  

监考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,校内各系()、行政部门的教师应服从学校组织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,凡被安排的工作人员除因公出差或因病(需附请假单)的除外,都应承担教学监考任务。   

二、监考人员职责  

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到岗按时监考,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,维护好考场秩序,严肃考试纪律,按时、保质完成监考任务。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,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;在监考时,要认真履行职责,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;严格监考,对于无视考场守则,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,要严肃及时处理。  

具体要求按照《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规定》执行。  

三、监考任务分配  

学校专任教师至少一学期完成教务处统一安排的监考任务5次(以实际安排为准),教学管理人员、实验室管理人员、学生辅导员应积极配合教务部安排的监考任务。  

各教学单位考试安排由教学单位自行确定。  

四、监考任务调整  

当监考人员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监考时,可以自行寻找合格人员代替监考,或与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对调监考任务,但须在考试前2天告知教务处及有关教学单位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  

五、事故处理  

对于无故缺席、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因过失造成的事故,由教务处按照《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(差错)认定与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  

六、考核  

监考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。  

 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教务处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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