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研室工作条例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5-10-26浏览次数:0

   

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

教研室工作条例  

   

第一章  总则  

第一条  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,促进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,根据《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条例  

第二条  本条例所指的教研室是指按学科、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。  

第三条  教研室关系到学校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具体落实,关系到学科、专业、课程、教材、实践教学、师资队伍、教风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正常开展,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,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。  

第四条  教研室以专业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为中心开展各项教研活动,教研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,所在系部负责实施管理,学校教务处(教学质量管理处)负责考核评估。  

第二章  教研室的设置  

第五条  教研室要根据专业、课程建设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设置,原则上应按照专业结构来设置。学校根据各系部的人员情况、教学与科研等任务,调控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。教研室的设置、调整与撤销,必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。  

第六条 教研室设置条件  

1、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,原则上不少于5人;  

2、具有明确的专业背景和主干课程  

3、能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,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。  

不具备上述条件的,应当编入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。  

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程序  

系部提出具体设置建议;教务处(教学质量管理处)审核;校长室研究决定;学校发文批准。  

第八条  教研室的主要职责  

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;开展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;组织师资的培养、培训及提出补充、调整的建议;分配教师工作任务;加强学科、专业、课程及团队建设,组织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;负责全校或本系学生职业技能训练、考核和竞赛工作;加强实验实训环节及相关实验室、资料室的基本建设等。教研室要重视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。  

第三章  教研室主任  

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政治思想好、教学与科研经验丰富,一般应由具有相应学科专业副教授(含副教授)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。  

第十条 每个教研室设主任一名,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,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续聘任。  

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  

1、主持本教研室工作,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,  

积极推进教学改革,加强团队建设,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水平。  

2、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制订出本教研室的“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”,其计划应作为本学期教研室活动开展和检查的主要依据。  

3、组织本教研室老师参与学科、专业、课程建设,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模式,提升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,组织人员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论证工作,拟定并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,负责选定专业教材。  

4、配合系部做好专业设置和调整及新专业设置的论证和申报工作;拟定本专业及相关课程的建设规划。  

5、负责安排本教研室的教学任务,审核教学进度计划,检查专业课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,考核教师教研室活动出勤,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。  

6、负责本学科的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和考证考级辅导工作。  

7、配合学校、系部开展教学常规检查、听课检查、作业检查、毕业论文(设计)撰写的组织与管理、考试质量分析检查、期中期末试卷审核与归档工作。  

8、召开各种类型的学生座谈会,征求学生对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系部和教务处。  

9、组织本教研室成员进行教学与科研项目的申报、实施、检查和成果推广工作;协助做好本系部教学质量工程的培育、申报及建设管理工作,任期内,须组织并申报成功至少一项教学质量工程项目(含校级)。  

10、负责组织教研室层面的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工作。  

11、做好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。  

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  

教研室主任在任期内,经考核合格后,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津贴补助;所在教研室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,同等条件下,教研室主任在职称评审、进修培训、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优先权。  

第四章  教研室活动  

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学术专长,把从事教学、科研及其辅助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应的教研室。所有教研室成员都必须参加所在教研室的各项活动。  

第十四条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主持。每学期各教研室活动不少于8次。教研室的活动应当按照学校和系部的要求,建立完整的记录,记录工作由教研室主任安排。   

第十五条 教研室活动内容包括教育理论学习研讨;学术研究;教学方法研究;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修订;教材研究;教学课件的制作研究;学科、专业、课程建设研讨;实践教学研究;实验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等。  

第十六条 教研室活动的方法有业务学习、教学经验交流、集体备课、学术研讨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、教学评议、项目申报研讨、组织公开课教学等形式。   

第十七条 教研室活动经费向所在系部申请。  

第十八条 教研室活动须接受学校层面的年度考核。  

第五章 附则  

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(教学质量管理处)负责解释。  

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