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堂教学管理规定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5-03-18浏览次数:0

 

为进一步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,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,建设优良的教风、学风,进一步强化我校课堂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    

第一条   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在事关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上,必须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。    

第二条   教师和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课、下课,不得无故旷课、旷工、迟到、早退、提前下课。    

第三条   上课时学生应起立。学生有责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,如:擦黑板、清理讲台、帮助教师安放、打开教学仪器等。学生在课堂上应做到用语文明、衣着整洁、仪表庄重,不得穿拖鞋、背心进入教学区。    

第四条   学生应提前到达教室。上课开始,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主动配合老师进行考勤、点名。迟到学生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。    

第五条  学生上课时应保持肃静,认真听讲,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。教师提问时,学生必须起立回答,有问题举手示意,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。    

第六条   学生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,不得在上课时间睡觉或谈笑喧哗;未经教师允许,不得随意进出教室。上课时间,不准在走廊、教室内喧哗。教室内外严禁吸烟,自觉维护教室的清洁卫生。    

第七条   上课期间,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,教师和学生在上课时接听手机、发送信息等,将视为违反纪律,并给予相应处分。    

第八条  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,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,教师应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,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,课后通报学生所在系科给予教育和处理。    

第九条   各系部、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任课教师、学生进行通讯联系,不得在学生上课时组织活动或召集会议,除学校统一安排,且经教务处同意的临时停课或允许请假的活动外,一律不允许请假不上课而参加活动或会议。教师或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,按教学事故处理,学生有上述行为的,按旷课处理。    

第十条 课堂教学中出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,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保证课程教学的继续进行,并先行采取应急措施,然后再就事发原因进行处理。    

第十一条   若有违反本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    

第十二条 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