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竞赛辅导奖实施细则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5-03-18浏览次数:0

一、指导思想  

为调动教师参与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热情,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进一步健全、完善激励机制,特制定本细则。  

二、奖励项目  

对下列成果实施奖励:组织、指导学生参加校外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,取得优异成绩或指导学生在校外公开发表文章(作品)。  

三、奖励标准  

1.指导学生正式发表作品  

指导学生正式发表作品(论文、习作、美术作品、书法作品等),按国家级报刊80/千字(件)、省级报刊50/千字(件)、市级报刊30/千字(件)的标准予以奖励。  

2.指导学生获奖(论文、习作、美术作品、书法作品、课件等)  

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,国家级专业学会论文、作品、课件评比获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奖励200元、100元、50元(篇/件)。  

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主管部门,省级专业学会(含省高职高专学科协作组)论文、作品、课件评比获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、50元、40元(篇/件)。  

指导学生参加市级教育主管部门,市级专业学会论文、作品、课件评比获一、二、三等奖分别奖励80元、40元、30元(篇/件)。  

指导学生参加各级专业学会分会组织的论文、习作、美术作品、书法作品、课件等评比获奖,酌情降级奖励。  

3.指导学生参加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(含学校认可,非教育主管部门)组织的其他各类竞赛获奖,参照第2条细则发放。  

4.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集体奖励,视获奖级别和参与面酌情奖励。  

四、奖励原则  

1.有指导成果的教师,带齐有关材料,每学期末报系部汇总初审,年度末由系部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申请奖励,教务处负责审核登记。有关材料指成果原件(返还)、成果复印件,以便存档和复查。  

2.同一项指导成果若获多种奖励,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同一项成果若由多位教师指导,其奖励由指导老师分享。每学期教师个人奖励最高限额为500元。  

3.级别很高、影响很大的学生竞赛成果(如省师范生基本功大赛、音乐教育专业“五项全能”比赛等),学校可以“年度特别奖”的形式予以一次性奖励,不再发放竞赛辅导奖项。  

4.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评审费原则上由学生自理,特殊情况由校长室研究决定。  

未尽事宜,由校长室会同教务处商定。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