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树立学习典型,激发学习兴趣,增强竞争意识,提高学习成绩,推动学生创造佳绩,鼓励学生争优领先,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:
一、总分和单科成绩名列前茅者,分别设特等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,学校给予奖励。
特等奖:
1.奖励对象:文科或理科总分获全省第一名。
2.奖励标准:每人1000元。
一等奖:
1.奖励对象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):
(1)单科成绩获全省第一名且被录取者;
(2)总分在学校参考人数中排名居前2%
2.奖励标准:每人600元。
二等奖:
1.奖励对象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):
(1)单科成绩获全校第一名、总分不低于全校平均分且被录取者
(2)总分在学校参考人数中排名居前6%
2.奖励标准:每人400元。
三等奖:
1.奖励对象(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):
(1)单科成绩获全校第二名、总分不低于全校平均分且被录取者(《高等数学》视参考人数而定);
(2)总分在学校参考人数中排名居前10%
2.奖励标准:每人200元。
二、若总分与单科成绩在全校排名中均符合多项奖励条件者,则只享受高一奖项的奖励。
三、音乐、美术、体育、学前专业考生,其专业加试成绩和文化总分均优秀者,参照上述条件学校给予相应奖励。
四、评选优秀师范毕业生,凡特等奖、一等奖获得者,学校授予其“优秀师范毕业生”荣誉称号;二等奖获得者,学校授予其学期“三好生”荣誉称号;三等奖获得者,学校授予其学期“单项优秀生”荣誉称号。
未尽事宜,由校长室会同教务处另行商定。
校长室
2012年5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