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(试行)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5-01-28浏览次数:0

第一章      

第一条 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,在教学过程与管理中贯彻因材施教与以人为本原则,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,使学校教育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需要,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,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  

第二条  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来计算学生的学习量,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体制。它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,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基本依据。  

第二章     

第三条  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,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四年,最短不得少于两年。高中起点“3+2”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,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入学注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年,最短不得少于四年。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,且符合毕业资格审查条件者,准予毕业。在规定年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发放结业证书。  

第四条  高中起点“3+2”本科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,由南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。  

第五条  凡能在基本学制内提前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,且符合毕业资格审查条件者,经本人申请,所在系部主任审核,教务处复查,分管校长批准,允许提前毕业。  

第六条  初中起点五年制专业,暂不实行学分制管理,继续按现有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。  

第三章  学分和学分绩点  

第七条  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,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。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,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。  

第八条 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,考核方式分为考试、考查两类。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,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,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。  

第九条  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:

百分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