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

作者:教务处来源:教务处发布时间:2015-01-23浏览次数:0

(试行)  

   

根据国务院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和省政府《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评选办法。  

第一条 奖励目的  

通过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显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,鼓励全校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研究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优秀人才。  

第二条 奖励范围  

根据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,具有独创性、新颖性、实用性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、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。结合我校实际,具体指:  

1.在推进教学管理机制改革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开发、教学建设等方面,能显著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成果。  

2.在推进实验实训基地建设、加强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,促进教育教学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等方面,具有创新价值和推广价值的成果。  

第三条 成果要求  

1.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显著创新,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显著突破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、实现培养目标有显著贡献,在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。  

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,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较大突破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、实现培养目标成效明显。  

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面有所突破,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、实现培养目标具有积极意义。  

2.教学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实践,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,不含研讨、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。  

3.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:品行端正,为人师表,教学认真,有连续三年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。  

4.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,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,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7人。  

5.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相关实施方案、研究报告、教材、课件(软件)、论文、著作等。  

6.已获得市级以上(含市级)教学成果奖的项目,不再参评。  

第四条 奖励等级  

根据教学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所体现的价值,以及本身的独创性、新颖性、实用性表现,分设一、二、三等奖。其中达到校内领先水平,处于江苏省或国家先进水平的成果,学校推荐申请参评省级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。  

第五条 评审组织  

1.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和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(以下简称专家组)。  

2.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。其职责是: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;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中的重大事项;监督评审过程,裁定评审结果。  

3.专家组由校内教授及外聘专家共同组成。其职责是:核定申报成果资格,提出获奖成果的奖励等级;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  

第六条 成果申报和评审程序  

1.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,须向所在系科申请;各系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,汇总后及时上交教务处。  

2.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的材料有:教学成果奖申报书(一式五份)、相关的成果佐证材料(复印件一份)。  

3.教学成果奖评审分为入围筛选和答辩评审两个阶段,入围筛选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,确定进入答辩评审阶段的成果项目;答辩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成果的获奖等级。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,二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;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。  

4.专家组将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裁定后,对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10天。  

5.教学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,每届评选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项,设一等奖1名,二等奖3名,三等奖6名。一等奖宁缺勿滥。  

第七条 奖金和获奖证书  

1.对获奖者授予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证书。  

2.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3千元、2千元和1千元。  

3.教学成果奖的奖金,归获奖者所有。